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严肃招标采购工作纪律, 约束招标采购相关工作人员行为,确保招标采购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纪律。
第一条 北京语言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采购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和校内评标代表等,均应遵守本工作纪律。
第二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一)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招标采购规定的程序和学校批示开 展招标采购工作;
(二)及时公开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招标采购结果,不准隐瞒、延误、截留或提供虚假招标采购信息;
(三)及时把采购申请单位提交的招标文件委托给采购代理 机构进行论证;
(四)保守工作秘密,不准泄露招标项目的内部标底、已获 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其他与招 标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
(五)尊重评标结果,不准在中标候选人以外推荐中标人;
(六)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七)不得干扰、阻碍、规避学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查处招标采购违法违纪案件。
第三条 采购申请单位工作人员纪律
(一)按规定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根据《北京语言 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申请招标,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招标文件要内容全面、逻辑严密、公正合理,不得在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三)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不得指定品牌、 供应商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采购活动;
(四)不得在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供 应商;
(五)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结果与中标供应商订 立合同,不得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六)严格按照合同的内容进行验收,不准对合同标的进行技术配置的替换、拆分,禁止出现负偏离;
(七)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校内评标代表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办法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 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负责;
(二)按时参加评标,评标期间一律关闭通讯工具,无特殊 原因或未经评标组织者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三)不得担任评标小组组长,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四)独立评标,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 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标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不得与其他评标人员串通评标;
(五)遵守回避规定,如与投标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或有经济 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七)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评标过程、结果和涉及投标 人的商业秘密;
(八)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不得复制和带离现场;
(九)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第五条 招标采购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以上工作纪律,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工作纪律经 2020 年 12 月 31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工作纪律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