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招标采购管理,推进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一切采购项目,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分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北京语言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通过公开遴选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北京语言大学采购代理机构分为货物服务类采购代理机构和工程类采购代理机构,具体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详见附录。。
第五条 对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校领导批示意见,依照本办法中的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遴选时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轮序委托,轮序时点原则上以校领导批示时间为准;项目采购请示公文需两位或两位以上校领导批示时,以分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的校领导批示时间为准。例如,上一个货物类项目由编号H01的采购代理机构承接,则此次货物类项目由编号H02的采购代理机构承接,其他同一品目项目依此类推。
第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2020年1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语言大学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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